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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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
第一条 |
本公会定名为“新加坡济阳蔡氏公会”,以下简称本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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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址 |
第二条 |
本公会会址设在新加坡芽笼第九巷,门牌三号、三 A、三 B 与 三 C,邮区 三八八七五一,或者由董事会决定并经社团注册局批准的其他地址。本公 会若在其他地点举办活动,应先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有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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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
第三条 |
本公会宗旨如下: |
(a) |
联络会员情谊,促进宗亲团结,实现济阳一家,共同发扬祖德宗光。 |
(b) |
尽能力为会员宗亲谋福利。 本公会不可在海外参与违反当地法律的活动。 |
(c) |
联系世界各地宗亲会,促进宗谊交流。 |
(d) |
弘扬中华文化及优良传统。 |
(e) |
提倡服务社会意识以达至社会之和谐。 本公会不可在海外参与违反当地法律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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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
第四条 |
凡是新加坡公民,年龄二十一岁或以上之蔡姓宗亲,均可申请加入本公会为会员。 |
第五条 |
会员须缴交会费如下: |
普通会员: 年捐二十四元 普通会员之年捐须於每年的第一个月内缴交。如果会员拖欠会费或其他款项,财政应立即通知他前来缴交。如果该会员在四个星期内尚未缴清欠款,会长可命将其名字张贴于公会布告栏内,则其将丧失会员所应享有的权益直到缴清欠款为止。如果该会员拖欠会费超过三个月,则将被自动停止会藉,董事会亦可采取适当行动以对付那些收到欠款通知书的会员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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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本公会董事会有权决定会员支付的会费。 |
第七条 |
凡欲申请入会者,必须提呈志愿申请书一份,由一名会员介绍,即可呈与本公会总务交董事会审查,如合格批准入会则缴交应付的会费,成为本公会会员。董事会有权不批准会员申请书而不须提呈任何理由。每位会员都将得到一份《新加坡济阳蔡氏公会章程》。 |
第八条 |
任何会员若不再拥有新加坡公民权,则自动失去其会员资格及在本公会之一切职位。 |
第九条 |
如有以下情况,董事会有权开除本会会员或令本会会员退会: |
(a) |
任何会员涉及非法活动被国家法院定罪。 |
(b) |
任何会员的行为有损公会的良好声誉。 |
(c) |
任何会员违反公会的任何规章制度。 被开除的会员可以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会员大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十条 |
任何退会或被开除的会员无权索回已付的入会费或其他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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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的权利和责任 |
第十一条 |
会员享有本公会之利益,包括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
第十二条 |
凡会员加入本公会由缴交会费之日算起,满三个月才能享有本公会之一切权利。 |
第十三条 |
本公会所有会员应尽下列责任: |
(a) |
维护公会良好声誉和利益。 |
(b) |
尽其责任维护公会宗旨并支持会务活动。 |
(c) |
遵守公会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所有在本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 |
第十四条 |
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及权益: |
(a) |
参加任何会员大会并在大会上表达意见,参与投票表决。 |
(b) |
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
(c) |
使用公会的设备,享有公会的福利。 |
(d) |
享有公会任何时候提出的其他权利及权益。 |
第十五条 |
凡会员接到本公会之一切通告,务须踊跃出席参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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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会 |
第十六条 |
凡会员欲退出本公会者,须于一个月前以书面正式通知公会。 |
第十七条 |
会员自动退出或被停止会籍而欲重新加入本公会为会员者,必须先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重新获准参加之会员,应视为新会员论,而一切权益须于缴交会费之日算起,满三个月始能生效。 |
第十八条 |
如本章程第九条之规定,董事会认为某会员不适合再成为会员而有权通知其自动退出本公会。倘该会员接到通知书后一个月拒绝退出,应即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讨论开除该名会员。至于特别会员大会之决议即为最终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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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信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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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本公会置有的产业以及售卖产业所得的现金用于重新再购置的产业或投资于定期存款,均须交由信托管理。 |
第廿条 |
信托人须同意签订本公会之受托书。 |
第廿一条 |
本公会信托人的规定如下: |
(a) |
信托人名额不得超过四位,惟不得少过三位。 |
(b) |
信托人须由会员大会中选出。 |
(c) |
在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下,信托人不得将公会产业出售,不得将公会产业或定期存款进行抵押。 |
(d) |
信托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信托人若不再拥有新加坡公民权,则自动失去本公会信托人之职。 |
第廿二条 |
信托人职位于下列情况下解除: |
(a) |
如遇信托人逝世,患神经病或记忆失常者。 |
(b) |
长期迁离新加坡或离国一年以上,则该信托人将认为经已辞去信托人之职。 |
(c) |
信托人行为失检,以致不适继续担任本公会信托人之职。 |
(d) |
信托人被法院判入穷籍。 |
(e) |
提呈辞职函。 |
第廿三条 |
本公会如欲辞退某信托人或加委新信托人,本公会得召开会员大会讨论辞退该信托人。此项提案须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星期揭示于会所布告栏内俾会员周知。大会之议决须通知社团注册官。 |
第廿四条 |
本公会产业地址,信托人名单以及任何更改须通知社团注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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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名誉会长及名誉董事 |
第廿五条 |
本公会设法律顾问、名誉顾问及会务顾问之职,由当届董事会敦聘。 |
第廿六条 |
本公会设名誉会长及名誉董事之职,由当届董事会敦聘。如接受聘请者,则须支付名誉捐给公会,名誉捐金额由当届董事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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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
第廿七条 |
本公会一切会务慨由董事会负责处理,该董事会乃经由会员大会中选出, 董事会成员包括: |
正会长一名, 副会长五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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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条 |
董事乃由会员大会中选出及追认,以多数票者中选;董事会任职期为三年,于新旧董事交替手续清楚之后,即行引退,但被重选,亦得连任,惟正会长只能连任两届,正财政不得连任。 |
第廿九条 |
复选可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获得多数票者中选;投票以秘密方式进行。如遇有任何未决事项,会议主席有决定权。 |
第卅条 |
董事会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会议一次,通知书须于一星期前分发予各董事。会长可于任何时间召开董事会议或有十名以上董事联名提请召开董事会议而有合法理由,总务得随时召集董事会议,但须给予五日以上之通知。董事会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
第卅一条 |
任何董事若连续三次无出席董事会议且无来函向董事会提呈缺席理由,董事会有权取消其董事资格而另委他人代替其职。董事会成员若有更换,须在两星期内通知社团注册官。 |
第卅二条 |
召开董事会议时,财政须提呈业经审核之上月收支财务报告。 |
第卅三条 |
董事会之任务乃组织及督促日常会务之运行,且不可违反会员大会之决议案及须遵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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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职权 |
第卅四条 |
董事会职权如下: |
(a)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得随时组织各种所需之小组委员会。 |
(b) |
董事会得委任对社会有名望之蔡氏宗亲担任本公会之顾问、名誉会长及名誉董事。 |
(c) |
财政有足额而欲作为本公会费用时,会长、总务、财政有权批准支取每次不超过五千元之款项。 |
(d) |
董事会有权批准每项不超过壹万元之款项作为会务用途。 |
(e) |
公会产业需进行维修服务或其他采购时,费用估计超过五千元者,董事会须通过招标方式遴选供应商。 |
(f) |
公会产业租金收入,董事会可将租金的十巴仙拨入产业维修基金作为公会产业的维修管理用途。此项基金必须存入个别开立的银行户口,户口支取须由财政与会长或副会长或总务中之任何两人联签方为有效。支取办法则按本条上述 (c) 、(d) 、(e) 所规定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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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职权 |
第卅五条 |
正会长: |
(a) |
对外全权代表本会,对内负责主持会务。 |
(b) |
掌管本公会正印,签署银行支票及重要文件。 |
(c) |
举行会员大会及董事会时,担任主席并执行议决案。 |
第卅六条 |
副会长: |
辅助正会长主持会务,若遇正会长缺席时,得代正会长执行一切职权。由第一副会长先行代替执行,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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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条 |
正总务: |
负责办理公会内一切会务进展,处理来往函件,协同签署银行支票,保管一切会议记录,以及确保会员记录正确无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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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八条 |
副总务: |
辅助正总务处理会务,若遇正总务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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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九条 |
正财政: |
负责鸠收本公会一切捐款,支付本公会一切应付款项,掌管银行一切来往文件,其有权批准每月不超过壹千元之公会现金开销。财政不可保存超过壹千元之公会现款,超过壹千元之现款须存入公会名义之银行户口。所有公会支票,须由财政与会长或副会长或总务中之任何两人联签方为有效,任何超过壹千元支出须以支票支付。财政必须提呈月结之财政报告给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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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副财政: |
辅助正财政管理账务,若遇正财政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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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正交际: |
对外代表本公会联络各社团感情及出席有关应酬,对内则联络宗亲友谊并履行由董事会所委托之其他交际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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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副交际: |
辅助正交际所应处理之事务,遇正交际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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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正文教: |
负责公会所有内外之文教活动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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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副文教: |
辅助正文教所应处理公会对内外之文教活动事务,若遇正文教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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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正康乐: |
负责组织及促进公会之一切康乐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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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副康乐: |
辅助正康乐处理公会一切康乐活动,若遇正康乐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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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正教育: |
负责提呈奖助学金方案让董事会讨论核准,以及负责安排颁发会员子女之奖学金和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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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
副教育: |
辅助正教育所应处理之事务,遇正教育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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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正福利: |
负责提呈会员福利方案让董事会讨论核准,执行资助贫老残障会员,协助会员处理丧事(如有需要)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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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副福利: |
辅助正福利所应处理之事务,遇正福利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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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董事会一切成员得协助处理公会一般会务并在任何时候履行其董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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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及财政年度 |
第五十二条 |
常年会员大会负责选出两位非董事会员担任本公会之查账员,任期以三年(一届)为限,期满不得连任,其职务如下: |
(a) |
负责每两个月查核本公会账目,并须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
(b) |
负责查核本公会每年账目,并须向常年会员大会提出报告。 |
(c) |
任期内应接受会长指示,查核本公会当届任何时期之账目,然后,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
第五十三条 |
根据社团注册局条例第四节的规定,如果在一个财政年度之内,公会的总收入或支出超过五十万元,公会账户就需要由一个注册公共会计师的公司来确认。 |
第五十四条 |
财政年度乃从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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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 |
第五十五条 |
本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机构。 |
第五十六条 |
常年会员大会应于每年之三月间举行。 |
第五十七条 |
若有四分之一或八十名以上之会员认为有需要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时,得以联名书面说明召开会议之理由,而由会长召集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须于收到书面请示函之两个月内召开。 |
第五十八条 |
若董事会于收到联名函之两个月内尚未召开特别会员大会,那些会员可于十日前发出通知单给所有会员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但须将开会议程张贴于公会之布告栏。 |
第五十九条 |
召开常年会员大会须给予两星期之通知而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则应最少十天前通知所有会员。公会总务须在开会通知书内列明日期、时间、地点,寄给所有会员,议程须于会议召开四日前张贴于公会布告栏上。 |
第六十条 |
常年会员大会议程须包括下列几项: |
(a) |
上年度财政报告及董事会常年报告。 |
(b) |
上述财务报告表须经公会查账之核准方为有效。 |
第六十一条 |
任何会员可要求将其提案列入常年会员大会议程,但其提案必须于会议前一星期通知总务。 |
第六十二条 |
常年会员大会须有四分之一或八十名会员出席为法定人数。授权代表人不能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
第六十三条 |
开会员大会时,若不足法定人数,则应延迟半小时举行,半小时后,不论出席人数多寡,可算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即可举行。惟该次会议,对于现行之公会章程,各项章则,一概无权增删或修改。 |
第六十四条 |
会员可授权给一名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同一人可以代表多名会员。 |
第六十五条 |
开会时,如有两名或多名会员同时起之发言,谁应首先发言须遵从会长之规定,既经发言过之会员,则应等候其他会员对该问题提出意见之后,才得再发言。 |
第六十六条 |
表决可以秘密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少数服从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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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者及宾客 |
第六十七条 |
新加坡居民在董事或会员陪伴下允许进入公会会所参观,也欢迎在董事或会员推荐下参与公会举办的活动。 |
第六十八条 |
公会须保存访客名册,名册内须填具访客姓名,访问及其签署。如未在名册上登记者将不批准访问本会。参观者和宾客可以进入公会,但不可享受权益,所有参观者和宾客都必须遵守公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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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例 |
第六十九条 |
本公会会所内严禁任何方式之赌博,不论有无赌注一概不准。 |
第七十条 |
本公会之公款,不得移作缴付任何会员受法庭处罚之罚金。 |
第七十一条 |
本公会规定不从事新加坡职工会及其相关法律所规定之任何职工会活动。 |
第七十二条 |
本公会规定不得参加政治活动,亦不得将公款或公会会所供作政治用途。 |
第七十三条 |
本公会规定不准用公会名义,董事会或会员名义开设彩票,在未经有关部门书面批准下,无论彩票是否仅限于本公会会员购买,一律均在禁止之例。 |
第七十四条 |
在未经新加坡警察部门执照组或有关部门书面批准下,本公会不得向公众筹集基金,无论任何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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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 |
第七十五条 |
本公会章程所载各条,如非经会员大会决议,一概不得增删或修改。且于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前,不得施行。任何增删或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会员投票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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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第七十六条 |
本公会日常之会务,以及未列入本公会章程内之其他事项,得援引董事会之议决而实行之。 对于购买不动产,应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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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 |
第七十七条 |
本公会会员之间若有任何争议,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解决之。如事件尚未能圆满解决,则可诉诸法律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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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第七十八条 |
总务核准后,所发出与会员一切单据及通知书等,如投邮中途遗失或投递不到,致令会员未能接到者,一概无涉总务或公会失责。 |
第七十九条 |
本公会之雇员需受总务之管辖,其有权雇用或辞退,但最终须经会长和财政批准,方为有效。 |
第八十条 |
本章程之中英释义,若有异别之处,应以英文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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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 |
第八十一条 |
本公会若欲解散,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员可亲自出席,托人代表出席或以邮寄等方式投票进行表决。最少须达全体会员五分之三之大多数赞同,方可进行解散。 |
第八十二条 |
本公会如依照上述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解散时,则本公会合法之债务,须全部清偿。若有余款则由董事会指定应捐赠与任何慈善机构。 |
第八十三条 |
解散后,须在七天内具函向社团注册官呈报。 |